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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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接到稅捐機關的處分,在限繳日內如有疑義,可以先提出查對更正,經說明後若仍有不服,請不要以拒絕繳納來處理,因為依規定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未繳,則必須移送強制執行,如果對處分不服,還有救濟的途徑,可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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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基於我國之營業稅係屬消費稅性質,而應考人參加考試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尚有不同,不宜負擔消費稅,故財政部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核釋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而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的報名費,如該營業人屬一般營利事業,尚無法適用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惟考量應考人參加考試不具消費性質之一致理由,財政部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核釋,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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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買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該項股票若因贈與取得者,非屬買賣行為,應免課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因贈與轉讓取得股票,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贈與該項股票,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即可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贈與過戶登記,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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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陸續查獲轄內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出售不動產漏未申報營業收入,經補徵稅額並依所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該分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己實際交付者,應以實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呼籲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收入,應依相關規定列報收入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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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買生產用的機器設備,最好不要魚目混珠,申報為「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企圖進行投資抵減。因為國稅局人員很可能派員實地勘查,若發現機器設備用於一般生產,就不能享有抵減稅額的優惠。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的全新儀器設備,只有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供生產或兼具生產功能,也沒有其他非研究發展的使用,該支出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一家生產鐵製模具A公司,其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只有一項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用全新儀器設備」成本,但該設備卻列於財產目錄項下的「機器設備模具廠」,其設備功能、品名及名稱,與其他生產設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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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給付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各種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同時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亦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給付國內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各種補助款,如補助老人福利機構、相關托兒設施措施、參與科技專案計畫及國內企業進修訓練計畫等各種補助款,屬受補助單位之其他所得,核發補助費之政府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給付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受補助單位。 該局呼籲,各政府機關如有給付此類補助款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而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則應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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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今年實施多項新制,包括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納入會計師、傳教機構僱用的勞工;調整勞保職災保險費率,勞雇今年可少繳4.6億元保費;提高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的補助津貼。

勞基法適用範圍已歷經近20次的擴大,今年3月1日還有新的一波,這次納入適用範圍的有會計師、傳教機構僱用的勞工,樂團、劇團等表演團體的私立藝文業,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的研究人員。

勞委會表示,25年前施行勞基法時,適用人數約350萬人,如今已擴大至650萬人,占台灣各行業所有勞工總數的96%,儘剩20多萬勞工未適用勞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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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的所得均要課稅,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依下列規定辦理:(1)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2)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的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也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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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上揭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其價值的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而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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