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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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經向國稅局查調97年度個人所得資料後,發現其房屋出租予公司,公司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辦理扣繳,惟未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洽請該公司補申報扣繳憑單時發現,公司已不知去向,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說明,上述租賃所得未申報扣繳憑單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該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處理。該局呼籲,時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民眾留意,凡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相關憑單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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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百元(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5千元(新台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局表示,邇來審理違章案件時,常發現有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蓋錯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情形,另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電子計算機設定商號名稱、統一編號時,因疏忽輸入錯誤,致應行記載事項記載不實,雖上開情形不涉及漏稅,依稅法規定仍應處以罰鍰。
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其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應依規定記載,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吳麗惠,電話:04-23051111轉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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