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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買生產用的機器設備,最好不要魚目混珠,申報為「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企圖進行投資抵減。因為國稅局人員很可能派員實地勘查,若發現機器設備用於一般生產,就不能享有抵減稅額的優惠。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的全新儀器設備,只有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供生產或兼具生產功能,也沒有其他非研究發展的使用,該支出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一家生產鐵製模具A公司,其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只有一項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用全新儀器設備」成本,但該設備卻列於財產目錄項下的「機器設備模具廠」,其設備功能、品名及名稱,與其他生產設備相同。

經中區國稅局進一步實地勘查,該項設備實際是放置在A公司模具廠區內,與其他生產用機台均位於同一生產線上,因置放處與A公司提示的位置配置圖不符,中區國稅局請A公司說明,但A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資料,證明該儀器設備是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使用,與「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4點」規定,必須「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購置成本」的認定原則不合,中區國稅局即不准許A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並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購置全新儀器設備申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項目時,該設備須是「專供」研發單位使用,才適用投資抵減,A公司購買機器設備後,與其他生產用機器放置在同樣生產線上,顯然並非專供研發使用,當然會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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