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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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符合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說明,考量營養午餐等學生餐點,除部分縣市由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之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專營學生營養午餐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爰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近來因部分縣市政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規定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學校午餐且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陪同學生用餐,故上開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依承攬契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尚包含教職員工,經徵詢教育部有關學校營養午餐供餐對象實際情形後,該部已於102年8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發布補充解釋,明定符合上開100年4月29日令規定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最後表示,學校常因行政作業及便利性考量,除學生餐點外,教職員餐點亦併同辦理公開招標及採購作業,教職員工餐費雖非皆受有補助,然因併同招標,其銷售價格若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即收費標準常與學生一致)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業者亦不得隨時將物價上漲成本反映於銷售價格而與一般業者有別之情形,基於一致性處理原則,爰規定其查定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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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其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併同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0年2月間設立,其於同年3月開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嗣後於同年6月1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0年6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依上開計算辦法規定,因甲營業人設立及年度中成爲兼營營業人均已滿9個月,故其仍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100年11-12月)辦理年度調整申報。另乙營業人於99年2月設立,並於100年5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嗣後於同年9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0年9月30日至101年9月29日),因乙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故其於100年11-12月免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停業,如有符合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情形,而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請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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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之條件者,於調整報繳100年度11至12月份的營業稅時,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該局說明,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該局呼籲,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第1項規定,符合前揭條件之兼營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且3年內不得變更,請兼營營業人特別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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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或保險業支付外國保險業再保費者,買受人應於給付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填寫專用繳款書或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指出,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如為前揭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另買受人購買之勞務,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填寫或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有關給付報酬年月應填載該期之起迄月份,並先行核對確認「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地址、購買項目、給付金額、稅率、稅額」之資料無誤後再行繳納稅款。另採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者,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繳款書,不要直接於繳款書上人工修改,以避免納稅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產生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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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營網路拍賣也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將依法補稅處罰。

「宅經濟」正夯,有越來越多民眾投入網拍事業。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陸續接獲打算經營網拍生意的民眾來電詢問,經營網路買賣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答案是看規模。

國稅局解釋,賣家經營初期,如果平均每月販賣貨物營業額低於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低於4萬元,可暫時不必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如果銷售額超過以上標準,就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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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網路蓬勃發展,買賣雙方常利用網路完成交易,時有接獲民眾詢問個人網路拍賣貨物或提供勞務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除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的二手商品,否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98年1月至99年2月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因未申請營業登記,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甲君主張其受託代購貨物,惟無法舉證相關資料,經該局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課徵營業稅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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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買賣房屋為業的個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與繳納營業稅。中區國稅局昨(17)日表示,近年許多投資客透過買賣房屋賺取價差,或是經常性購買房屋與標購法拍屋,進行整修再行出售,此類情形已經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行為,應該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在境內銷售勞務或貨物都須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若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後再出售者,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括設置網站等,同時具備營業牌號,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依相關解釋令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租稅學者認為,由於房屋買賣主要的稅收來源為土地增值稅,其所依據計算的土地公告現值在短時間內不會進行調整,或是調整幅度有限,並不會反應實際的市價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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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新頒布99年7月19日台財稅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時,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法令核釋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該以貨抵債之行為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因此,如該質押物(車輛)之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為營業人者,其於接獲債權人通知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給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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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負責人將個人消費支出當成成本費用抵稅現在要當心被抓!國稅局7月1日起將展開全台大執法,查核業者以個人日常生活消費抵稅的逃漏稅行徑,查核期間會回推5年到94年;一旦被查到除了要補稅,還會被處以一到三倍罰鍰。

國稅局官員說,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的消費支出抵稅是今年的查稅重點,只要拿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開出的發票扣抵營業稅的比率太高,都是重點查核對象,但6月30日前自動補稅免罰,7月以後被查到就要連補帶罰。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指出,先前曾查到一間公司,買了一件價值70萬元的雕塑藝術品,明明是老闆的個人收藏,卻把這筆花費申報扣抵營業稅,被要求補稅三萬多元,外加一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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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基於我國之營業稅係屬消費稅性質,而應考人參加考試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尚有不同,不宜負擔消費稅,故財政部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核釋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而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的報名費,如該營業人屬一般營利事業,尚無法適用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惟考量應考人參加考試不具消費性質之一致理由,財政部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核釋,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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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外銷貨物或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例如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A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國外B供應商訂貨,並委由國外B供應商直接對國外A客戶交貨,則甲、乙公司皆非實際購貨及供貨之營業人,可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之外匯證明文件外,尚需檢附相關證明,以前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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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98年9月向國外購買專利權100萬元,其9-10月應稅銷售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則應於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營業稅時,按不得扣抵比例37﹪ [免稅銷售額300萬元÷(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37.5﹪,因小數點以下不計,以37﹪計算]計算應納稅額,是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18,500元(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100萬元×稅率5﹪×不得扣抵比率37﹪),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268,500元(當期銷項稅額25萬元+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18,500元)。若甲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購買國外勞務部分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401申報書購買國外勞務欄(74欄)填入給付金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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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請儘速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俾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課稅致及公平。但如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規定為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者,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者,依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其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臺幣20萬元,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之實際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若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則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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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補救?或空白未開立發票遺失又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視所遺失之發票性質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1.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依開立銷售金額報繳營業稅。3.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取得與上開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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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常詢問出售贈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第1條規定,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依據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指出,營業人隨貨附送之贈品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應注意,如非隨貨附送而係將贈品單獨出售而取得價款,則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該局呼籲,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有出售庫存贈品,而未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情事時,除須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又一年內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將遭停止營業處分,營業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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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必須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才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申報為銷售額。
該局說明,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舉例:A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汽車乙輛,甲公司遂以A君名義向乙公司購進汽車。A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乙公司,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A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該統一發票直接交付A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上例若甲公司另向A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君,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將被補稅並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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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支付命令未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應書有該營利事業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如債務人為個人,除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屬實憑認定外,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籍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至債務人居住國外者,則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主管機關之證明。

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帳列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經查核呆帳損失內容發現,甲公司對於其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雖已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惟尚未將該支付命令合法送達於其債務人,剔除列報之呆帳損失,被補徵營利業所得稅25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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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惟如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才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而要求退回另行開立,且賣方營業人已將該統一發票銷售額報繳營業稅者,賣方營業人得敘明理由,檢附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專案申請,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額則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指出,營業人誤開之統一發票,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依買方營業人是否已申報扣抵而有不同處理方式:
一、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扣抵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再由賣方營業人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通報買方營業人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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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股利收入雖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內,但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一併繳納。兼營營業人未依規定計算調整者,除補稅外,另應處以罰鍰。
  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漏未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以股利收入非營業稅法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在課徵營業稅範圍內,自無「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適用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股利收入雖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但如免予列入計算依法不得扣抵比例,則與股利收入有關之各項費用之進項稅額,均將併作應課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而予全數扣抵,使其相關進項費用完全無租稅負擔,有失公平,且將誘使專營投資業務者藉銷售少數應稅貨物或勞務而成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將投資業務之進項稅額得以悉數扣抵,規避稅負,自非合理;財政部78年5月22日函釋揭示兼營營業人股利所得如何計算其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未認股利收入係營業稅之課稅範圍,符合營業稅法意旨,且與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既經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肯認,則甲公司未依規定將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一併計算調整稅額,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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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持百貨公司、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發票,要求換開三聯式發票,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有關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補稅處罰外,該等百貨公司、量飯店業者亦將因配合不法營業人換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提供非實際交易對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刑法移送法辦。該局指出,邇來迭有發現營業人持百貨公司、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要求百貨公司、量販店作廢後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由於該等營業人與百貨公司、量販店等並無交易事實,卻以換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不實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捐或冒退稅款之不法行為,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予以處罰。該局說明,百貨公司、量販店等係末端消費市場,惟該局近來於查審案件時,發現有營業人持大量百貨公司、量販店等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甚有以申報外銷適用零稅率退稅,經深入查核發現係百貨公司、量販店等接受顧客要求,將數張至數十張不等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作廢換開為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且已作廢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係由不同消費者持信用卡付款,經調查信用卡持有人刷卡消費情形,刷卡者理由有刷卡借現金、刷卡購物轉售換現金、購菸酒餽贈等,顯然持換開後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與百貨公司、量販店等無交易事實。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無交易事實切勿心存僥倖,申報不實進項逃漏稅捐,以免得不償失,也呼籲百貨公司、量販店等業者,切勿配合前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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