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上揭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其價值的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而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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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上揭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其價值的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而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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