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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接到稅捐機關的處分,在限繳日內如有疑義,可以先提出查對更正,經說明後若仍有不服,請不要以拒絕繳納來處理,因為依規定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未繳,則必須移送強制執行,如果對處分不服,還有救濟的途徑,可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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