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提出了很多加稅或提高費率的方案,但幾乎全受到批評,連較少受批評的房屋稅分級課稅辦法,吳揆也擔心被認為是要加稅而決定暫緩。提高稅費這麼困難,除了選舉的考量之外,下述案例也顯示,各項政策都缺研究和整體規劃,所以理不直氣不壯。

馬政府剛上台就設立賦改會要做全面稅制改革,但結果卻幾乎和其中的學者不歡而散。政府沒照整體規劃的理想進行稅改,反而急著大降遺產稅,甚至想讓證交稅減半。這種先獨厚富人的做法,當然使目前要對一般人加稅的政策被認為是很不公平。

政府現在即使要對富人加稅,也因缺乏其他減稅的方案來做交換的籌碼,而不易得到富人的支持。而且現在對富人零星加稅也已難被一般人認為足夠公平。例如,政府想課豪宅稅或對高價的房屋課較高的房屋稅,表面上雖是對富人加稅,但所加的不過是公告房價的千分之四甚至千分之一;而降遺產稅的政策卻一口氣降了房價的百分之四十。換言之,一次遺產稅省下的稅金夠納新增的房屋稅一百年甚至四百年,怎麼算也對富人很有利。而我們也曾指出,豪宅稅並無助於平抑房價。因此一般人很難認為政府在努力追求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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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近為不動產價格上漲的問題傷透腦筋。而由於不少人認為國內有大量游資沒處去,才會群起投資不動產而造成房價地價的上漲,因此政府提出了一個把六兆元游資引導到公共建設的構想。這種構想好像是一舉兩得,但政府只要稍有評估研究,就會知道這是行不通的,只能說來讓人以為政府不是束手無策而已。

我國金融機構所收的存款有大約六兆未能用於放款或投資,這筆無用途的錢若被用於不動產投資,確實會造成不動產暴漲。然而這種資金過多的現象已存在多年,卻並未造成不動產價格的暴漲,所以把最近的漲價全歸因於資金過多並不正確。比較可能的情況是以往不動產價格較為平穩,投資不動產不見得划算,因此過剩資金雖存在,人們卻寧願把錢放在金融機構裡面。但最近因為種種因素,人們預期的不動產價格上漲率大幅提高,所以很多人想投資不動產以獲得增值利益,這筆資金才被動用而造成不動產價格的上揚。

這即表示,若人們目前預期不動產價格年上漲率為10%,則公共投資很可能要提供超過10%的報酬率,才能把資金從不動產市場吸走。但絕大部分公共建設都不太可能提供這麼高的報酬率。而不動產漲價的預期似乎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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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使營利事業有更多折舊方法之選擇,並配合商業會計法第47條規定, 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1條,增列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供營利事業擇用。另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或變更,已不需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 
該局說明,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至於折舊方法之採用及變更,修正前規定均須事前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鑒於商業會計法第29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變更折舊方法之採用,屬會計原則變更,均須於財務報表註釋,公開發行公司更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為簡政便民考量,刪除事前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該局指出,計算折舊提列金額時,除應預估項資產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折舊計算基礎外,且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規定折舊率提列不得間斷,即使經核准暫停營業者,折舊費用仍不得遞延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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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自今(99)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規定,員工獲配的分紅股票如為上市(櫃)股票,企業應在交付股票日按當日交易收盤價對員工扣繳所得稅。

 

配合這項變革,財政部表示,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開始,員工分紅配股不必再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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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被批評獨厚大企業之後,新增了一個條文,對增雇一定人數員工的中小企業提供補助,以平息中小企業和勞工的不滿。依政府的規畫,符合某些條件的中小企業,新雇員工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期限為半年到一年。這種做法雖對受補助的企業和勞工有直接幫助,但不符合產業創新這個大方向,而且負面作用可能更大。

這種補貼可以降低勞工成本,因此可以增加就業並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然而並不會降低國家整體為這項生產所付出的成本。企業和產品的競爭力既來自政府補貼,不是真正的競爭力提升,只要補貼中止,競爭力就會降。即使持續補貼,這種扭曲的做法,也會降低全國資源運用的效率。所以這種補貼有可能只是讓沒有競爭力的企業苟延殘喘,不符合產業創新的精神,也不符合國家長期產業發展的方向。

靠補貼來提高競爭力不只是長期無效,而且政府要耗費的成本極大。理想的政策是要將有限的政府資源用在刀口上,以求將企業努力與產業發展引導到對國家更有利的方向,然後產業不需政府補助,就可以在這些新方向自動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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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房地產融資銀行龍頭土地銀行董事長王耀興最近呼籲政府,別再標售國有土地,以免成為建商、財團哄抬價格的工具;再度挑起國有地該不該賣、該如何賣的老話題。這個話題爭論多時,國有地的管理運用也確實積累眾多有待解決的問題,因而在經濟效率、公平正義及永續發展間擺盪多年而莫衷一是;但要國有地一肩擔起高房價之過,卻未免過於簡化問題了。國有地的運用具有多重目標,但各個目標間有時並不相容,政府要管好國有地,得先為其優先目標定調,這條改革之路才走得下去。

國有地標售引發爭議,早在民國95年3月原聯勤信義俱樂部國有地以每坪274萬元售出,就掀起軒然大波;理由也跟這次一樣,因為國有地的標售具指標性,迭創新高的土地標售價格會推升房價;板橋追風廣場委託台北縣政府管理的國有地,則出現建築用地與公共設施用地競用的討論;台北市原為陸軍保修廠的六張犁營區7公頃土地,在都市計畫檢討時更面臨居民「寧要公園,不要豪宅」的挑戰。一連串的國有地處理紛爭,促使當時執政的民進黨在經續會裡立案討論,但不了了之。國民黨上台後,財政部於97年訂定「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明言在兼顧經濟發展、社會公益、永續環境等三大目標下,提升國有地的運用效益。

由於這項方案是回應社會對傳統以出售為導向的國有地處理方式的批評,全案在非公用國有地的運用作法上,絕口不提如何提升標售效率,只強調要強化土地管理、改善占用,並以落實成本效益、加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利用、積極參與都市更新及多元化運用國有地以提高收入等。可是,方案這麼寫,負責執行此一方案的國有財產局預算案卻不是這麼編;在98年度390億元歲入中,土地出售占了340億元,擺明了就是要賣國有地才有可能達成。事實上,土地開發利用是高度專業,且多須長期經營才能有成,以國有財產局的專業人力及資源,又怎麼可能驟然改變長期以來的歲入結構,售地自然是最有效率的捷徑。這種表裡不一雖不應該,卻是現實下的不得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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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草案飽受批評而未能在立法院上一會期中通過;現在政府提出新版,擬刪除備受撻伐的第30 條,也就是只有數家超大型企業才能以營運總部之名而享受15%低稅率之規定,政府正視民意而勇於改正的態度得肯定,但有些大企業仍強力爭取這項被認為不公平的優惠,因此這個條款是否會刪除仍不確定。但這個條款成為爭議焦點,產創條例其他不恰當的地方卻因而很少受到注意,而可能得到掩護順利通過立法,恐怕造成無窮後患。即使超大企業要求特別優惠的理由成立,並無法保證獎勵該獎勵的企業。舉例來說,華碩本來符合政府設想的獎勵標準,卻因辦理企業分割,結果就不再符合標準。但華碩整體對國家的貢獻並未減少,甚至可能因分割以合理化經營而更有貢獻,卻因分割而失去獎勵;可見以企業規模做為獎勵標準是不太恰當的。

反過來看,問題更明顯:兩家不夠大的企業可能透過合併而達到標準,而在對國家的貢獻不變甚至減少的情況下得到獎勵。中小企業也可藉著併入符合獎勵條件的大企業而得到獎勵。所以這種以企業規模為標準的獎勵辦法一旦立法,將出現各種奇怪的併購,很多和政府想獎勵之營運總部無關的活動,都可能藉合併而得到獎勵。

除了這個藉合併以取得獎勵的漏洞之外,大企業為爭取這項獎勵所說的理由也不充分。有大企業說,大企業能幫中小企業忙,所以該得額外獎勵。然而中小企業也可以主張它們是幫大企業忙。在大小型企業相互合作的情況下,彼此互有貢獻,並且都因而得到報償。只有當大企業得到的報償小於它的貢獻,也就是有外部利益,而且這外部利益比例上還相對大於中小企業所提供的外部利益時,大企業才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而目前我們並未能看到這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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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時,應多加注意定義不同及適用情形不同,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該局於查核某家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9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申報巨額商品盤損,該項損失雖經簽證會計師於簽證報告載明派員會同盤點,惟經會計師提示之相關資料,核屬生鮮乳類有保存期限之冷藏性商品,因過期、變質、破損而發生,其性質不屬於商品盤損,而是商品報廢,經轉正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2款規定認剔。因該公司亦疏忽未於發生事實後15日內檢具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免派員勘查監毀,且未按月檢附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而遭剔除報廢損失約1千萬元,尚須補稅約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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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虎年將至,近日不少民眾趕著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祈福。國稅局官員昨天提醒,納稅人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的費用,因為不屬於無償捐贈廟方,無法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參加法會,都是希望藉由寺廟法會、誦經來祈福消災,以祈求諸事順利,因為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不是無償的捐贈性質,因此寺廟開立的收據並非證明捐贈,納稅人不能將這筆支出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官員說,只要是向主管機關立案登記的慈善機構或團體,納稅人捐贈的善款才能列報抵稅;儘管點光明燈、安太歲這筆錢不能扣抵,但納稅人如果是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的捐贈收據,就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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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了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也應依照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記「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所近一步表示,如果是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為銷售其貨物者,那麼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當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的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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