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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陸續查獲轄內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出售不動產漏未申報營業收入,經補徵稅額並依所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該分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己實際交付者,應以實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呼籲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收入,應依相關規定列報收入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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