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的所得均要課稅,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依下列規定辦理:(1)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2)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的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也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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