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總公司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或總公司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該局查核某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申報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中,除將部分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之費用列入分攤外,另亦將其他子公司銷管費用併入分攤基礎。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分攤總公司之費用,係以不對外營業之總公司之管理費用為限,不包含銷售費用及其他營業部門或子公司營業費用。該公司申報內容與前述規定不符,經該局核算重計後剔除1億5千餘萬元,核定補稅3千9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者,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減少事後被調整補稅之困擾。
(聯絡人:稽核科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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