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百元(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5千元(新台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局表示,邇來審理違章案件時,常發現有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蓋錯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情形,另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電子計算機設定商號名稱、統一編號時,因疏忽輸入錯誤,致應行記載事項記載不實,雖上開情形不涉及漏稅,依稅法規定仍應處以罰鍰。
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其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應依規定記載,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吳麗惠,電話:04-23051111轉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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