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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的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稅之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出售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其交易所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售價的20%計算所得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一)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應先按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二)私募基金受益憑證:
1.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先按轉讓日的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2.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先按契約約定的買回價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三、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高於依前述規定計算的所得額時,應依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上述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如果不是按實際出售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並不適用損失扣除的規定,亦即不得扣除當年度及前3年度的有價證券交易損失。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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