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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上餐館用餐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及服務費,皆是營業稅課徵範圍,營業人若屬使用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一)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指出,消費者至餐館用餐,餐飲業者於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等,雖不在原餐價內,業者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若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時隱匿上開收費致短開消費總額、或於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時再加計5%營業稅、或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者,皆屬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如經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第52條規定,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如經查獲3次,更會被處以停止營業。
該局呼籲,消費者購物消費取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業者開立的金額是否與付出的金額相符,如有不符或業者不願意依規定開立者,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同時呼籲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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