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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應否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及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勞工甲於98年5月份不含例假日之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如為48小時,且其於98年5月30日星期六當日加班10小時,則甲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4小時【48+(10-8)-46】,其餘46小時之加班費則免併入薪資課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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