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經向國稅局查調97年度個人所得資料後,發現其房屋出租予公司,公司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辦理扣繳,惟未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洽請該公司補申報扣繳憑單時發現,公司已不知去向,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說明,上述租賃所得未申報扣繳憑單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該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處理。該局呼籲,時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民眾留意,凡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相關憑單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