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若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嗣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該局說明,國外供應商於貨物進口後,給予國內代理商進貨折讓,如該折讓金額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海關無法退還溢繳營業稅款,而該筆海關代徵之營業稅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多繳之營業稅既已扣抵,則無多負擔營業稅之問題,惟如折讓金額鉅大而營業人在我國境內無其他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或其銷售額不大,將造成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及資金積壓困擾。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確因上開交易模式而產生長期累積留抵營業稅額,可檢附合約書、進口報單、銷貨發票、折讓證明文件、相關入帳及付款憑證等,並就其進口單價、數量、銷售之單價、數量、國外給付折讓之單價、數量逐筆計算並加總得申請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表格如附件檔),專案報請稽徵機關經查明後得核實退還。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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