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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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自今(99)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規定,員工獲配的分紅股票如為上市(櫃)股票,企業應在交付股票日按當日交易收盤價對員工扣繳所得稅。

 

配合這項變革,財政部表示,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開始,員工分紅配股不必再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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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虎年將至,近日不少民眾趕著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祈福。國稅局官員昨天提醒,納稅人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的費用,因為不屬於無償捐贈廟方,無法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參加法會,都是希望藉由寺廟法會、誦經來祈福消災,以祈求諸事順利,因為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不是無償的捐贈性質,因此寺廟開立的收據並非證明捐贈,納稅人不能將這筆支出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官員說,只要是向主管機關立案登記的慈善機構或團體,納稅人捐贈的善款才能列報抵稅;儘管點光明燈、安太歲這筆錢不能扣抵,但納稅人如果是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的捐贈收據,就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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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1日開始,超過100萬元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財政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昨天說,即使是華僑,只要在國內有戶籍,而且同1年度居住超過1天,就符合稅法的「居住者」身分,要依規定報稅。

 

財政部宣布,海外所得明年起正式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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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畢業求職新鮮人,應注意切勿隨意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交付予他人,避免被不肖廠商利用作為虛報薪資之人頭,成為逃漏稅工具。
國稅局建議,求職新鮮人最好不要把身分證交給雇主或會計人員保管,或者要求在身分證影本上註明用途,減少被當人頭虛報薪資之風險;另在領取薪資時,更要注意核對薪資印領清冊金額是否與實際領取金額相符,並保留相關證據(如薪資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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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做牆面廣告、T字霸廣告、熱氣球廣告,所得稅計算大不同。北市國稅局表示,出租房屋牆面做廣告,以收入43%為成本費用;出租「T字霸」,或出租空間放熱氣球,成本費用只有地價稅,因這類挑高型廣告,所占土地面積很小,且地價稅遠低於收入的43%,所以後二者的所得稅,比出租牆面的所得稅重。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5年6月19日的函釋規定,租賃可以列舉租賃的必要損耗及費用,但要有憑證;如出租人無法提出損耗及費用憑證,可適用財政部頒訂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財政部今年初核定的「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出租房屋可減除43%必要費用;但出租土地的收入,沒有費用可以減。因此,民眾出租住宅的外牆供懸掛廣告,若無法列舉必要損耗及費用,則以租賃收入之57%申報為租賃所得。

     如出租的土地供樹立廣告招牌,如高速公路旁的T字霸,因不是出租房屋,只能減除當年度的地價稅,以租金收入減除租賃年度地價稅後之金額,列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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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出租自用住宅之外牆供懸掛廣告或出租土地供樹立廣告招牌,是否均可比照一般房屋出租,以其租賃收入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金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依財政部8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851908773號函釋規定,得列舉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惟需有憑證,且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但若出租人未能提具損耗及費用憑證,則可適用各該年度財政部頒訂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8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2050號令核定之「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出租房屋可減除43%必要費用;出租土地收入則不得減除43%必要費用。因此,民眾出租住宅之外牆供懸掛廣告,若無法列舉必要損耗及費用,則以租賃收入之57%申報為租賃所得。但如果係出租土地供樹立廣告招牌(如高速公路旁T字霸),因非屬出租房屋,則僅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亦即以土地租金收入減除租賃年度地價稅後之金額列報租賃所得,不得依出租土地收入之57%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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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不論是至海外留學、或小孩赴國外遊學的住宿費用,因為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繳交的寄宿家庭住宿費,不可以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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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被法院拍賣也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與自己出售房屋都是財產交易行為,不能因房屋所有權人未獲分配價金,而主張非屬財產交易。

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屋遭拍賣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方式為,依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也就是扣除買下房屋、改良裝潢及賣出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即為所得額,依此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第二種方式是,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提示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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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免除或承擔債務,視同贈與,要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93年間將出售土地款8,100,000元,代母償還合作社借款,經本局查獲依規定以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8,100,000元,補徵贈與稅額938,000元。A君不服,主張其母向合作社之借款係供其本人使用,非屬贈與云云,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嗣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所稱「以贈與論」,係以法律為擬制法律效果之賦予,目的乃為防杜以該法條各款方式逃避贈與稅;而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本質上即係無償承擔他人之債務,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規範之視同贈與範疇。故依規定,祇要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稅捐稽徵機關自不必就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一致之情形,負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如否認該等資金流動非無償代償債務,自應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A君既未能提示其母先前向合作社借款係由其支用之資金流程及相關資料以為證明,乃判決A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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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若上述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未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可以減除30﹪之必要費用後,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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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買賣經銀行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上項股票若係屬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股票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上項股票贈與,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配偶名義變更,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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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暑假期間即將開始,許多學子已積極尋找打工的機會,由於每年都會發生學生因暑假打工遭僱主盜用身分證虛報薪資案件,造成學生家長或其個人申報所得稅時之困擾,該局特別彙整防範方法供參考:一、不要將身分證與印章輕易交給陌生人,或將身分證提供他人影印。二、在沒有充分了解工作契約所記載內容前,不要輕易簽名或蓋章,因為許多司法判決,係依照當初的契約內容決定。三、不可在沒有填明工作期間或薪資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並為了避免事後為了印章舉證問題,可以主張以簽名代替蓋章,在發生爭議時可減少許多困擾。四、領取薪資時,應該詳細核對薪資清冊上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薪資是否相符。五、不可因為貪圖小利或一時心軟,答應幫助雇主或他人逃漏稅款。六、收到扣繳憑單時,要核對給付總額與扣繳稅額是否相符,以了解自己是否被雇主充作人頭,虛列或浮報薪資。該局呼籲,暑期打工的學子們,離職時一定要取走印章以免被冒用。萬一被虛報薪資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檢舉,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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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辦理申報課稅?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應先究明提供土地之個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在該土地上是否有建物,該建物在拆除改建前是否持有1年且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二者皆符合,則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若否,則需辦理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除繳納營業稅外,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該局籲請納稅人注意,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應辦營業登記而未辦理,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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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時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有許多民眾詢問在97年度出售房屋,應如何申報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等問題,特別提出說明,俾利民眾充分瞭解。該局指出,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該屋買入價格,即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至於該項所得之計算,依納稅義務人是否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之實際價格的相關證明文件,而按下列方式核實計算或按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說明如下:一、檢附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賣出實際價格者,依下列兩種情況計算所得額:〈一〉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 1.計算方式: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舉例如下:甲屋出售,約定房地總價為1千萬元,該屋原購入房地總價7百萬元,售出過戶當年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450萬元,則該屋出售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買賣差價300萬元×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30萬元】。〈二〉契約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 1.計算方式:(房屋的賣出價額 - 原買該屋時取得成本 - 一切改良費用)。 2.舉例如下:甲屋出售,契約中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出售價款300萬元及700萬元,原取得時契約載明房屋及土地售價分為250萬元及450萬元,又取得該屋後,發生改良費用20萬元(須檢具相關資料),則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房屋賣價300萬元-原房屋買價250萬元- 改良費用20萬元】=30萬元】。二、無法檢附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訂之9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為利民眾參考,將計算方法整理如下表:〈一〉依出售之房屋之所在地在以下各地區,列示如下: 1.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 ×29%為所得額。 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 ×19%為所得額。 3.準用直轄市之縣:〈1〉市:房屋評定現值 ×16%為所得額。 〈2〉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為所得額。 4.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3%為所得額。 5.縣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0%為所得額。 6.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為所得額。〈二〉試舉一例:甲屋位在臺北市,97年出售,該房屋之評定現值100萬元,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29萬元〈100萬元×29%=29萬元〉該局指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是納稅義務人經常漏報的所得項目,提醒有售屋的民眾,應留意依上述規定申報所得,以免遭到補稅,造成不便。〈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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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是不能扣除的。申報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正本,如果收據正本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可以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另外,如果收據正本遺失,可以檢附原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的字樣及蓋章後的證明,憑以申報扣除。該局彙整民眾經常詢問的醫療費用支出列舉扣除疑義說明如下:一、因為病情需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一)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三)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二、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或輪椅的支出,可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購入輔助器材所取得的統一發票、收據申報列舉扣除。三、因牙病所發生的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可憑符合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列舉扣除,但如果以是美容為目的所花費的支出,因不屬於醫療性質所以不得扣除。四、因病在國外就醫,給付國外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列舉扣除,但往返交通費、旅費因為不屬於「醫藥費」的範圍,則不得扣除。(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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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5月31日為例假日,順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就民眾經常詢問扶養親屬的認列條件及申報時需檢附文件,彙整說明如下: 1.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扶養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如國民中小學老師、軍人等)不可以申報扶養外,該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如沒有超過免稅額(97年度為77,000元),可認定是無謀生能力而列報為扶養親屬。 2.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其與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扶養20歲以上在學的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如繳交學費收據、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在學證明書等,並以具正式學籍者為限,身心障礙者應檢附醫師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果是在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但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者,不得列報扶養,如基督書院、大陸地區學校等。 3.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果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本項免稅額的目的在以稅捐的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的規定,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的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合理說明,亦即申報本項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應先證明受扶養者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事實存在,所以,稽徵機關將依受扶養者之父母的經濟能力,認剔本項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如果受扶養者未滿20歲,另應檢附其父母親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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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二者只能擇一扣除,也就是說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就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指出,民眾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下列二項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轉帳支出的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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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的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稅之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出售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其交易所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售價的20%計算所得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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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應否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及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勞工甲於98年5月份不含例假日之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如為48小時,且其於98年5月30日星期六當日加班10小時,則甲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4小時【48+(10-8)-46】,其餘46小時之加班費則免併入薪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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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經向國稅局查調97年度個人所得資料後,發現其房屋出租予公司,公司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辦理扣繳,惟未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洽請該公司補申報扣繳憑單時發現,公司已不知去向,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說明,上述租賃所得未申報扣繳憑單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該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處理。該局呼籲,時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民眾留意,凡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相關憑單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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