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月1日開始,超過100萬元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財政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昨天說,即使是華僑,只要在國內有戶籍,而且同1年度居住超過1天,就符合稅法的「居住者」身分,要依規定報稅。

 

財政部宣布,海外所得明年起正式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稅率為20%。

許春安說,合乎「居住者」身分的國人,如果全戶的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另加上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和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合計超過600萬元,才要開徵20%的最低稅負。

許春安說,居住者的定義是在國內擁有戶籍,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就符合「經常居住」的條件;另一種認定的標準,則是在國內沒有固定住所,當年度合計居住超過183天。

凡符合上述其中1種標準,就是我國居住者,要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不少台商或華僑透過僑務委員會向財政部爭取放寬條件課稅,許春安強調,居住者認定的標準和華僑的身分沒有關係,如果針對華僑放寬規定,對其他人不公平,也違反稅法對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認定原則。

許春安重申,申報最低稅負時,可扣除已經繳過的綜合所得稅以及在國外繳過的所得稅,不會「一頭牛扒兩層皮」。

至在於國內繳納的綜所稅或在海外繳納所得稅適用20%以上稅率的華僑,還要再繳最低稅負的可能性極低,影響人數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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