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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已於98年10月28日經財政部修正公布,請扣繳義務人注意辦理。 
該局說明,為配合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及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5條,財政部於98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適用10﹪之扣繳率,所得人屬個人部分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營利事業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債券之利息、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15﹪扣繳率就源扣繳;個人取得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退職所得及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7,280元)1.5倍者,按18﹪扣繳率就源扣繳。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適用20﹪扣繳率扣繳。 
四、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所得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0﹪(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為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10%或15%計算)。 
五、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因其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仍應依規定扣繳。 
該局呼籲,前項所列修正條文自99年1月1日施行,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依修正規定辦理。有關各類所得扣繳率修訂前後之規定,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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