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最低稅負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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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102年起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基本稅額申報及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101年8月8日部分修正,針對營利事業方面,修正重點如下:(1)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扣除額,由修正前200萬元降為50萬元。(2)基本所得徵收率由10%提高為12%。(3)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證券交易所得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確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被罰。

2013/01/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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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應於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轉讓與他人之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上述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指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出售時的股票性質作判斷,出售時屬於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才須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取得時為何種性質的股票,在所不問;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無論係轉讓與他人或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其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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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實施對象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可先扣除200萬元之扣除額後,再依徵收率10%計算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又所稱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奬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企業併購法等。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96年度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基本稅額為800萬元,依上揭規定應繳納800萬元之稅額,惟該公司卻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繳納稅額半數400萬元,僅繳納其餘半數400萬元稅款,致遭該局補稅400萬元。該局呼籲,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制定,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該條例已明確規定,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營利事業與受任會計師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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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因屬時間性差異,原則上於稅務申報時不予認定,惟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及回升利益,例外得列為當期損益,由於其性質屬證券交易損益,應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基本所得額。該局說明,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而稅上應列為證券交易損益性質之評價損益,係指準用所得稅法第44條之「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所產生之跌價損失與嗣後時價回升時之回升利益而言,申言之,「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平價值」估價所產生之評價損益,如公平價值高於成本產生之利益,於稅務申報時仍屬時間性差異,應作帳外調整減除;僅公平價值低於成本時之跌價損失及跌價後回升至成本之利益,屬證券交易損益,應列入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之計算。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6年中以成本50元購入A 證券,並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96年底A證券市價下跌為30元,故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48條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之跌價損失為20元,96年度尚有出售B證券交易所得100元,故96年度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為80元(即100元-20元)。至97年底A證券市價上漲至150元,若甲公司以150元出售A證券,則97年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20元(即150元-30元);但若甲公司未出售A證券,則97年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元(即96年跌價損失20元全數回升之回升利益),而高於成本之評價利益100元,則應於稅務申報時帳外調整減除。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買賣有價證券,應注意相關之申報規定,以正確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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