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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國內公司給付給外國公司的勞務報酬是否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時常衍生稅務爭議,勤業眾信會計師袁金蘭昨(23)日表示,原本財政部已發布認定原則解決問題,但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做出一份走「回頭路」的見解,恐將使企業再陷入無所適從窘境。

袁金蘭表示,過去國稅局對於「勞務報酬」認為,儘管勞務提供地在國外,但「使用地」在國內或須國內業者參與及協助才可完成者,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企業仍要依20%的扣繳率辦理全額扣繳。

袁金蘭表示,財政部98年發布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原則,明定勞務提供地及營業行為若均在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則外國營利事業所收取的報酬非屬於我國來源所得,國內企業也不須繳稅。

不過,她指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最近做出一份決議,認為即使外國公司提供勞務的地點在境外,但因該勞務須在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才可完成,因此所獲得的勞務報酬仍屬我國來源所得。

袁金蘭強調,上述決議具有約束各級行政法院的效力,對於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將有很大不利影響,呼籲若有企業因而受害,要有勇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2011/02/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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