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已於99年12月22日經財政部修正公布,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前揭財政部修訂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內容,係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人自行選定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者,其扣繳率為5%。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三、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合自99年度綜合所得稅最低課稅級距稅率由6%降為5%外,及減少綜合所得稅之退稅件數及金額,降低稽徵及依從成本。就減少退稅件數及金額部分,係考量全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戶近75%之案件係以薪資所得為主,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屬無須繳稅或僅適用最低課稅級距稅率之案件,可能因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年終獎金)超過免扣繳標準(99年度為33,333元)須辦理扣繳而產生退稅,故修訂提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起扣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100年1月31日甲公司給付納稅義務人趙大(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終獎金,則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該年終獎金為70,000元,因已超過68,501元(10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故應扣繳稅額3,500元(70,000元×5%)。 二、若該年終獎金為60,000元,因未達68,501元,免予扣繳。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以辦理正確之扣繳。
- Mar 24 Thu 2011 20:4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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