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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26,8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指出,為減輕低收入外籍勞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並兼顧課稅公平與稽徵作業簡便原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配合行政院核定100年每月基本工資自新臺幣17,280元調整為17,880元,是以,自100年1月1日起雇主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全月給付額在26,820元(17,880×1.5=26,820)以下者,按6%扣繳;超過26,820元者,按全月給付總額18%扣繳。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相關扣繳規定,以辦理正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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