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的伙食費,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限額內,並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不得列報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的範圍為準。又依同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的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因此,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其伙食費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限額部分,並不屬於前揭準則第71條所規定之薪資支出,爰不得計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薪資範圍而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公司列報之員工伙食費超過上述限額經轉列為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