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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承攬各項工程、業務,無論約定付款方式如何,承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該局指出,承攬合約之訂定,承攬人負擔完工義務及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負有工作完成驗收無誤後,依約付款之責任。此類交易承攬人即為銷售人,而定作人則為買受人,即使承攬工作實際由第三人執行,並約定買受人直接支付價金與該第三人,仍不改變承攬人對定作人負擔合約記載之完工義務及瑕疵擔保責任,承攬人仍應依法開立發票交付定作人。該局查核甲公司承包乙公司位於國外展示會場之布置工程,雙方合約議定,甲公司負擔會場布置工程之按時完工、工程品質保證、瑕疵修補等責任,而乙公司將工程款直接匯與甲公司之國外配合廠商-A公司之帳戶內。經調查發現,甲公司雖將工程轉由A公司施作,但並未移轉對乙公司應負擔之合約責任,工程完工乙公司依約付款後,由A公司開立憑證與乙公司,甲公司未開立任何憑證,該局以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該局說明,承攬工作轉由第三人執行、完工,係承攬人與該第三人間之交易,與承攬人與定作人間原訂立之合約並不相同,即使雙方約定定作人直接交付價金與該第三人,承攬人的履約責任並未改變,亦不能免除依法開立發票的義務,營業人於從事相關承攬交易時,須有正確的認知,以免受罰(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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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上餐館用餐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及服務費,皆是營業稅課徵範圍,營業人若屬使用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一)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指出,消費者至餐館用餐,餐飲業者於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等,雖不在原餐價內,業者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若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時隱匿上開收費致短開消費總額、或於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時再加計5%營業稅、或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者,皆屬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如經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第52條規定,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如經查獲3次,更會被處以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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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若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嗣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該局說明,國外供應商於貨物進口後,給予國內代理商進貨折讓,如該折讓金額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海關無法退還溢繳營業稅款,而該筆海關代徵之營業稅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多繳之營業稅既已扣抵,則無多負擔營業稅之問題,惟如折讓金額鉅大而營業人在我國境內無其他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或其銷售額不大,將造成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及資金積壓困擾。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確因上開交易模式而產生長期累積留抵營業稅額,可檢附合約書、進口報單、銷貨發票、折讓證明文件、相關入帳及付款憑證等,並就其進口單價、數量、銷售之單價、數量、國外給付折讓之單價、數量逐筆計算並加總得申請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表格如附件檔),專案報請稽徵機關經查明後得核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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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百元(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5千元(新台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局表示,邇來審理違章案件時,常發現有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蓋錯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情形,另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電子計算機設定商號名稱、統一編號時,因疏忽輸入錯誤,致應行記載事項記載不實,雖上開情形不涉及漏稅,依稅法規定仍應處以罰鍰。
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其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應依規定記載,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吳麗惠,電話:04-23051111轉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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