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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請儘速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俾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課稅致及公平。但如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規定為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者,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者,依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其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臺幣20萬元,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之實際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若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則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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