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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景氣時期實務上常見的問題之一為某些可比較對象公司不再存在或不再與納稅人之業務相似,而造成可比較對象公司數量的減少。除不景氣可能對不同產業或可比較對象公司造成程度不同影響外,生存偏差(Survival bias;在此指財務狀況最差的公開發行公司往往在不景氣時最先申報破產而停止公開發行,所以不再存在於資料庫中)亦為此現象可能的成因之一。以下我們提出幾個因應方向供參考:

首先,部分納稅人傾向使用單一年度或多年度財務資料分析以反映不景氣於該年度或整個產品生命週期中對利潤造成的影響。其次,某些納稅人會改變過去所選擇的適常規交易方法。例如,某些納稅人會由使用可比較利潤法改變為使用利潤分割法;並指出「虧損分割」(loss split)應用的合理性。

亦有納稅人改變對可比較利潤法的應用,在尋找可比較對象公司時允許使用有(連續)虧損的企業;因為這些企業才真正與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相似。無論何種情況,我們提醒納稅人應用這些替代方案時應考慮這些策略是否與其過去所採的立場牴觸,或違反法定規定或限制未來方案選擇的可能性。任何分析的有效性均奠基於正確地識別在關聯方交易中各方所扮演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納稅人須謹慎地執行經濟分析及明確指出在分析過程中對財務資料所做的任何調整。

另一常見的問題為有限風險企業在不景氣時期的移轉訂價分析。此企業結構為實務上常見之用於控制或限制應稅所得在某特定國家的方法。這類企業的利潤經常以成本加成予以計算或控制,因而通常有一定但為數不大的利潤。在經濟不佳時,這類企業往往成為稅務機關攻擊的目標;因為當集團整體有虧損,稅務機關一個自然的反應即為「即使這些企業所承受的風險是有限的,大環境不景氣下的經濟風險仍有足以導致這些企業也個別虧損之可能」。所以,相關的分析仍要從檢視關聯方交易契約開始著手,以確定這些企業承受「有限」風險的程度。

另一課題為近年來重要性逐漸增加的關聯企業貸款。

在美國移轉訂價法規中分析關聯企業貸款所收取利息是否合理的方法有二:(1)使用「安全港利率」或(2)傳統的常規交易原則。其中後者一般試圖尋找非關聯企業間的可比貸款協定,再使用這些協定中所載的利率為測試關聯企業貸款利率是否符合常規交易之標準。安全港利率法為納稅人可選擇採用(或不用)的方法。安全港利率乃定義為100%至130%的相應時期美國適用聯邦利率。然由於經濟不景氣,聯準會已一再降低此率以刺激經濟。自2009年二月起,130%的短期AFR(安全港利率上限)在各種複利期限均低於1%。此現象意味著凡是在這一波不景氣前所擬定的關聯企業貸款協議,其利率幾乎都一定會高於安全港利率上限,而造成不能選用安全港利率法來達成關聯企業貸款利率合理的結論。納稅人形同勢必要採用常規交易原則來確保其關聯企業貸款利率之合理性。雖然如此,納稅人在採用該原則時仍須注意借款方的信用評等是否因不景氣導致的財務惡化而被降級。若有如此狀況,利率也須相對合理調整,方能有效降低稅務風險。

2011/10/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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