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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新營區某公司會計俞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於何時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倘若該公司有涉及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致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情形,該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應於發生超額分配年度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之後依法有補繳該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稅款者,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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