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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張先生給太太5000萬元的確不需繳贈與稅。

不過,遺贈稅法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此外,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的贈與財產,若已繳過贈與稅,則可加計利息從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加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張先生送給太太5000萬元現金後,若不幸在2年內過世,這5000萬元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無法達到節省遺產稅目的。

此外,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如有剩餘財產,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而,如果張先生死亡前2年內把5000萬元現金送給太太,這筆錢雖然要課遺產稅,但因為已不是張先生名下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張太太反而少了2500萬元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比未將現金贈與給太太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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