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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個人對政府機關的捐贈,可就其捐贈價值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但若屬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將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針對此類案件國稅局均積極追查,以遏止歪風。 
該局指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於94年7月8日以後,應俟受贈之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而於94年7月8日以前,此類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國稅局會請納稅義務人提供該股票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以憑核認該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舉查核此類案件之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某國立中學開立之捐贈感謝函及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共1億4千餘萬元,但甲君無法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而經查甲君93年度係透過乙君等仲介招攬,捐贈未上市公司股票給該中學,由乙君以低價購入經營狀況不佳公司之股票,再由甲君計算欲申報列舉扣除之金額,並支付欲申報列舉扣除額27%左右之價款後,由乙君協助處理股票捐贈事宜,並由該中學以捐贈日公司的淨資產價值計算開立捐贈感謝函(金額為1億4千餘萬元),甲君即依據該感謝函所載金額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但是實際購買股票金額僅為3千餘萬元,案經國稅局移請檢調單位偵查終結並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3年,且應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支付緩起訴處分金80萬元),經函知該中學該未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並積欠鉅額稅捐後,已由該中學不接受捐贈並通知甲君取回股票,於是全額否准認列該筆捐贈列舉扣除額,予以補稅4,400餘萬元並裁處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部表示,94年7月8日以後,捐贈未上市(櫃)公司予政府者,須俟受贈之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才可依規定列報捐贈扣除額,因此,近年來已無此類以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逃漏稅捐之案例;但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歪風,國稅局將持續性追查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等相關逃漏稅行為,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務必誠實依法報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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