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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於查核某法人組織之養護中心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養護中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老人安養服務業務,並按月領取政府提供之養護補助費,全年共計300餘萬元。該養護中心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將養護補助費300餘萬元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該補助費性質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乃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重新核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予以發單補稅。 
該局強調,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列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項下,並依免稅標準相關規定核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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