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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個人所有時,除了每次以現金給付土地租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另承租土地營利事業於興建房屋時,所支付建造房屋營建總成本,應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免扣繳所得稅,惟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出租人租賃收入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在原訂租賃期間內,依建物營建總成本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2010/07/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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