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中市余小姐問:公司原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後因某些因素並未發放,應如何處理?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員工分紅費用化自民國97年1月1日施行,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29490號及第09604531390號令釋規定,倘該紅利酬勞是依盈餘固定比例提列,而經股東會決議實際支付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較估計數為高,得認列為支付年度費用;倘公司得自由預估給付比例,而董事會決議實際支付數較預估數為高,且產生重大差異時,應列為估列年度費用,若次年股東會決議仍有變動,則差額列為次年損益。

而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因是預估數,實際尚未發生,若因員工拋棄或逾給付時效時,應於給付責任消滅年度轉列入其他收入內申報。

【2011/05/24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