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憑證未依規定保存者,今後罰鍰將會大幅減輕。財政部修改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營業人未依法保留印花稅憑證者,罰鍰從9,000元降為3,000元。

依據規定,應納印花稅的相關憑證,應在權利義務消滅後至少保存兩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事業,另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未依規定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的裁罰金額,納稅義務人為「營業人」者,處3,000元罰鍰;其餘則處1,500元罰鍰。

修正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原本是援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未依規定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的裁罰金額提高三倍,也就是納稅義務人為營業人者,要處9,000元罰鍰;非營業人罰鍰4.500元。

【2011/06/07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