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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 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自98年1月1日開始,除取得對方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者
正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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