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依該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說明,商品盤損係指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者為限,倘因計數錯誤、遭竊、贈送他人或製造過程產生之不良品自行廢棄等其他原因,皆不能列報商品盤損。至於商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不能出售,應另依商品報廢之規定辦理。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鉅額商品盤損,經該公司說明係商品出售時計數錯誤,致期末盤點與帳載數量不符,造成滅失事實。經查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率雖未達1%,惟盤損之商品為食譜、皮帶禮盒、悶燒杯及包裝錫箔袋等,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之要件不符,遂予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注意適用情形,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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