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需符合行政院訂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始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查核A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基金會列報收入550萬餘元、支出480萬餘元、餘絀數70萬餘元及課稅所得額0元,經該局查得該基金會接受代表人之女捐款500萬元,並以該捐款向捐款人購置房地,漏未列報捐款收入,僅以預付房地款列帳,其會計紀錄不完備,與前揭免稅標準第2條第1 項第9款規定不符,乃核定課稅所得額570萬餘元,並補徵稅款。該基金會不服,主張捐款收入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用於購屋計畫,收入與支出相抵,致未申報該筆捐贈收入,並無實質短漏報捐贈收入云云,提起行政救濟,循序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捐贈收入與預付款分屬收入及資產科目,其會計處理並不相同,縱基金會將捐贈收入用於支付預付房地款,其捐贈收入仍應入帳依法辦理申報,基金會將該捐贈收入500萬元以預付款及保留款科目入帳,致漏報捐贈收入500萬元,不符前揭免稅標準規定,應依法課稅,洵屬有據。該基金會仍表不服提起上訴,仍遭裁定駁回。 該局指出,A基金會接受關係人(代表之女)捐款,並由捐贈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受贈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捐贈人,且房地迄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顯違常情,經主管機關以該基金會業務項目偏離創設目的,且管理缺失頻仍,以先租後購方式購屋,遲未付清尾款及未辦理產權移轉,損及基金會權益,廢止其設立許可。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享有免納所得稅之待遇,應確實依創設目的從事各項活動,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注意應符合前揭免稅標準各項規定,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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