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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經稽徵機關函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尚不得主張僅為名義負責人非實際負責人,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係指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按其立法意旨僅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應處徒刑時適用。營利事業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遭限制出境事件,並無法主張其僅為名義負責人,非實際負責人,而得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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