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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團體、組織非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監管之研究機構,經公開招標程序標得非政府直接委託研究案,其取得之研究勞務收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致遭受處罰情事。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徵營業稅。除此之外之研究勞務收入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依財政部95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340號函釋規定,前揭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所稱「主管機關」,應以中央主管學術、科技研究之機關為限。又中央主管學術研究之機關為教育部,科技研究之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經濟部。該局指出,凡非屬經中央主管學術、科技研究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組織,以及非屬政府直接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其取得之研究勞務收入,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針對該局轄區之團體、組織,自98年3月起已積極輔導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呼籲,機關、團體、組織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有不符合上開免稅規定之研究勞務收入,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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