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購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的建物,或設備等資產,計算課稅所得額增加新選項。財政部同意,若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的資本支出,自銷售收入中減除者,可在資產耐用年限內分年提列折舊,逐年自收入中扣除,再計稅。
這是財政部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3號解釋意旨,重新釋明包括財團法人醫療機構等財團法人組織,購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建物、設備等資產,不限只能有一種課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財團法人可就其收入狀態,選擇有利的計稅方式。
依據最新規定,機關團體包括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如醫療用資產等支出,選擇在購置資產當年度全額計入「支出比例」分子,但在計算同年度「課稅所得額」時,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的資本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中減除者,得在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依規定按年提列折舊,自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中減除。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要件者,其本身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免稅,其餘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仍應課稅。
得以享受免稅的要件之一為: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70%。也就是機關團體年度收入及支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均應計入支出比例的分母與分子,據以核定其是否符合免稅規定。
由於財政部曾在84年發布函釋,為鼓勵機關團體更新建物與設備,准予其購置的建物或設備等資本支出,在計算購置年度的「支出比例」時,可全額列入資本支出,但國稅局在執行這項釋令時,認為機關團體如已「全額」列為資本支出,在計算各該年度支出比例時,即不得再將按年折舊數額重複計入。
圖/經濟日報提供 |
【2013/01/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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