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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有租屋事實的納稅人,申報所得列舉扣除額時,不論約定給付租金的方式為何,都須以實際支付租金年度,做為申報列舉扣除年度。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制為原則,也就是所得及支出的所屬年度,都要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以目前正在申報的100年度所得稅為例,包括給付年度在100年度的所得,才需要報繳稅;同樣,醫藥及生育費、租金等列舉扣除支出,也必須是在100年度支付,才可申報減稅。 以租金支出扣除額為例,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或就學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無論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有無跨越年度,也不論約定租金支付方式是一次付清、半年一付、每月一付,都是以實際支付年度做為列舉扣除年度。 另外,子女在就學其宿舍費併同註冊費一併繳付者,宿舍費也可列入租金扣除額報稅,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按實際支付年度,做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的申報年度。 房屋租金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金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扣除。申報租金支出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同時也要附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2012/05/25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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