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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是申報海外所得的第一年,不少民眾對於該怎麼申報,還一頭霧水,專家指出,由國外機構發行的基金、債券、股票和連動債,以及連結海外投資標的投資型保單,只要有收益,都屬海外所得。

銀行主管表示,民眾在單一金融機構的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就會收到金融機構寄發的所得資料通知;各銀行的格式不一,多數銀行會列出明細,有的銀行則是提供所得總額。

但按照規定,在所有金融機構的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而且,個人的國內、外年所得超過600萬元以上的民眾,才達到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課稅門檻。

這裡的「海外所得」是所得來源是中華民國,以及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區,也就是說,包括:來自香港、澳門,以及免稅天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地,和其他國家的所得,都是課稅範圍。

不過,金融商品百百種,在所得認定上,勤業眾信會計師廖哲莉指出,若是投資國外上市有價證券,成本可以在「原始取得成本」和「2009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兩者當中,擇高認定。

若是未上市的股票或境外基金,是「原始取得成本」和「2009年12月31日的淨值」,取較高的項目,作為成本價。

考量到民眾可能無法提出相關成本或費用相關文件,財政部也訂定了所得認定標準,有價證券是以交易價格的20%,認定為所得,不動產則是依成交價格的12%為所得。

另外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損益互抵,例如海外投資不動產賺錢,投資股票卻賠錢,可在同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以當年度總財產交易所得為扣除上限。

【2011/04/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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