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務所成立於民國79年10月,營運迄今已有23年之久,本事務所共計有6名資深合夥會計師。本事務所累積了長期服務客戶之經驗,具有陣容堅強的服務團隊,提供客戶高附加價值的服務,以創造客戶最大利益為目標。目前本所客戶所涵蓋行業有高科技產業、貨運承攬業、製造業、買賣業、服務業、貿易業、營造業、基金會、學校、其他財團法人等。本所多數之資深的執業會計師曾服務公職,因此除專精於一般企業之財務簽證、稅務簽證業務、各項行政救濟案件、內控內稽查核、稅務財務諮詢、規劃、企業購併諮詢及各項輔導服務之外,對企業或公益法人團體管理制度之設計與診斷輔導及財務、會計、稅務及其他專案之顧問諮詢與稽核等方面,亦累積多年實戰經驗。營運迄今每年均承接部份政府委託之專案計畫,包括經濟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經濟部工業局、農業委員會及農田水利會、教育部、內政部、台北市教育局、台北市文化局、高雄縣政府、台中縣政府等政府機構委託之財務及內控專案查核等。
本所以專業之管理及經驗豐富之團隊,能夠有效率、效果地執行客戶委託之各項專案,執行計畫過程中並嚴密控管確保執行成果績效,以滿足客戶之需求。

主要服務項目

(一)審計簽證服務:
(二)稅務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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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人於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其每股成本計算規定。

一、個人投資人於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或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取得成本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
二、前點所稱實際取得成本,依101年8月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授權訂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規定,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按該法辨認之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之總成本計算;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及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以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乘以按該法計算之該日每股平均成本計算。
三、廢止本部9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3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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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一、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者,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營利事業101會計年度結束日前尚未完工之建屋預售工程,已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按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利益,且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102年度及以後年度因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於該工程完工年度認列全部工程利益,於計算完工年度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工程利益時,其屬前述採完工比例法認列且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工程利益部分,免計入完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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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今(6)日將公布「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提出三大方向、三大問題、六大改革要點,包括恢復兩稅分離、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外籍人士購置不動產加重課稅、建立綠色稅制、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以及強化賦稅稽徵機制等。

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日前表示,現行稅制不符合當前社會需求,中研院籌組「賦稅改革建議委員會」,全面檢討國內稅制,包括證所稅、不動產稅等,在公布建議書後將呈報馬英九總統,作為未來施政方針。


中研院本次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由院士王平擔任召集人,中研院經濟所特聘研究員彭信坤擔任執行秘書,並委請該院財稅專家、產官學與菁英共同參與,據悉,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看了建議書內容後,也正面稱許。


中研院指出,賦稅收入為政府重要財源,攸關國家永續發展,涵蓋科研、社福、教育、環保、退撫及社區發展,但我國租稅負擔率僅有12.8%,是全球最低,不利財政穩定、國家永續發展。


另外,薪資所得者的賦稅比重偏高,企業及資本所得稅的稅負比重卻偏低,還有許多未稅所得,都造成租稅不公現象,以及政府財政赤字日益嚴重,並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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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符合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說明,考量營養午餐等學生餐點,除部分縣市由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之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專營學生營養午餐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爰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近來因部分縣市政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規定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學校午餐且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陪同學生用餐,故上開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依承攬契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尚包含教職員工,經徵詢教育部有關學校營養午餐供餐對象實際情形後,該部已於102年8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發布補充解釋,明定符合上開100年4月29日令規定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最後表示,學校常因行政作業及便利性考量,除學生餐點外,教職員餐點亦併同辦理公開招標及採購作業,教職員工餐費雖非皆受有補助,然因併同招標,其銷售價格若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即收費標準常與學生一致)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業者亦不得隨時將物價上漲成本反映於銷售價格而與一般業者有別之情形,基於一致性處理原則,爰規定其查定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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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免罰門檻放寬即日生效。財政部表示,短漏報奢侈稅額未達5萬元,即日起不再處罰。此項放寬處罰規定,亦適用於已查獲漏稅,但未裁罰確定的案件。


奢侈稅2011年6月實施以來,因為短漏報奢侈稅的交易案件,總計共有1,352件,遭到稅捐機關補稅並處罰的金額合計達14.5億元,補稅額與罰鍰金額各為7億餘元。


財政部昨(28)日表示,比照其他稅法,奢侈稅也有微罪不罰的授權條款,過去逃漏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的不動產交易稅額超過5,000元,即觸動處罰條款,不適用免罰的規定。


鑑於不動產交易金額相對鉅大,財政部經檢討後認為,短漏報稅額若超過5,000元即開罰,可能失於嚴苛。根據統計,自2011年6月奢侈稅實施以來,也沒有一件奢侈稅的違章案件漏報稅額低於5,000元,更沒有納稅人因此適用免罰。


財政部因此修改「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放寬奢侈稅的免罰門檻,從現行逃漏奢侈稅額5,000元(如按10%稅率計算,漏報交易額為5萬元)免罰,提高為漏稅額未達5萬元(即漏報交易額50萬元以上),均可免罰。這項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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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營區的姜小姐問:公司利用假期辦理員工旅遊,負責人攜帶子女參加,請問其子女可以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支付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公司各項支出須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換句話說,如果是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甚至是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因為都不屬於公司經營業務的必要費用,都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也要留意費用須與營業有關,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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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102年起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基本稅額申報及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101年8月8日部分修正,針對營利事業方面,修正重點如下:(1)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扣除額,由修正前200萬元降為50萬元。(2)基本所得徵收率由10%提高為12%。(3)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以證券交易所得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確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被罰。

2013/01/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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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購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的建物,或設備等資產,計算課稅所得額增加新選項。財政部同意,若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的資本支出,自銷售收入中減除者,可在資產耐用年限內分年提列折舊,逐年自收入中扣除,再計稅。

這是財政部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3號解釋意旨,重新釋明包括財團法人醫療機構等財團法人組織,購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建物、設備等資產,不限只能有一種課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財團法人可就其收入狀態,選擇有利的計稅方式。

依據最新規定,機關團體包括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如醫療用資產等支出,選擇在購置資產當年度全額計入「支出比例」分子,但在計算同年度「課稅所得額」時,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的資本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中減除者,得在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依規定按年提列折舊,自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中減除。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要件者,其本身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免稅,其餘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仍應課稅。

得以享受免稅的要件之一為: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70%。也就是機關團體年度收入及支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均應計入支出比例的分母與分子,據以核定其是否符合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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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是一個時代的象徵,也是一個國家經濟成長與社會進步的動力。以目前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台灣是否還能培養出下一個王永慶、張忠謀或郭台銘等成功的創業家?這個問題的答案深具挑戰性與困難性;至於台灣是否能夠栽培出如比爾蓋茲、賈伯斯、查克柏格般對全球人類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家?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遙不可及。在台灣,現在年輕一代所接觸與能夠發揮的經濟社會環境比上一代差,而且有愈來愈下降的傾向,因而產生世代間淪落的現象,現在可真是時代考驗年輕人。

如何挽救此一傷害台灣競爭力的負面因素?必須先瞭解年輕人的特質。這一代年輕人有著改變與突破現狀的潛在特質,但卻被僵硬的行政、教育與法規架構所束縛,因此如何將年輕人的特質轉變成創意、創業思考,進而往商業模式演化,成為台灣經濟結構轉型的關鍵。

有愈來愈多的成功企業家捐財產成立基金會,我們建議透過具公信力的機構,連結成功企業家的創業經驗與他們成立的基金會,共建「創意創業推廣平台」與新創產業投資基金,定期舉辦創業創意競賽,挑選具有商業化與競爭潛力的計畫與團隊,並投資資金扶植新創幼苗,以及培養、灌輸創業經驗與經營方法,讓新創企業比原有企業有更高附加價值,開拓海外新市場。簡而言之,上述構想就是要成功企業家貢獻心力、知識,「捐錢又捐腦」地培育下一代創業者,這是一項志業,也是發揮社會企業功能。

雖然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有鼓勵各大學創建育成中心、許多大學也成立創業創意或創新學程,然而大學教師與產業發展連結程度日漸低落,而學程本身無師資編制,兼任教學工作的老師大都缺乏創業經驗與直接研究成果,成效是否與設立目標相符?同時,課程設計缺乏文化社會元素,似仍走過去只重技術的老路。唯有在瞭解文化社會元素,方有影響眾人的創意,再透過技術創新,將產品或服務展現出來。雖然目前有零星創意創業競賽,但是效果僅止於競賽,而缺乏演進、深化之創業扶植功能。

另外,青輔會與相關單位合作推出青年創業貸款,仍屬創業創意的片面功能與杯水車薪效果。而推動台灣產業升級的工研院,在目前產業需要軟實力的根基,發揮多大的成效?經濟部推動成立商研院,受限於人力與資源,是否能夠達成當初設立的期望?要解決目前台灣世代間淪落現象,必須跳脫上述片斷、缺乏整合的機制,連結成功企業家的創意創業推廣平台才有立竿見影與深化產業轉型的功效;再透過此一平台帶動各大學創業創意學程與育成中心,加速人才培育與創業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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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如果遭到檢舉,有虛報薪資情事經查屬實,既使當年度的營所稅,減掉虛報的薪資支出後仍虧損,沒有應納稅額,仍須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給予處罰,對短漏報所得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A公司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遭到檢舉,有申報造假、虛報薪資的事情,並經該局查證屬實,將該筆虛報薪資支出新台幣80萬元扣除。

但發現A公司當年度的營所稅,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全年所得額仍是虧損。

中區局說明,雖然A公司處於虧損狀態,營所稅部分沒有應納稅額,但由於虛報薪資支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報的所得額後,仍沒有應納稅額的話,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照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2012/05/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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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有租屋事實的納稅人,申報所得列舉扣除額時,不論約定給付租金的方式為何,都須以實際支付租金年度,做為申報列舉扣除年度。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制為原則,也就是所得及支出的所屬年度,都要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以目前正在申報的100年度所得稅為例,包括給付年度在100年度的所得,才需要報繳稅;同樣,醫藥及生育費、租金等列舉扣除支出,也必須是在100年度支付,才可申報減稅。


以租金支出扣除額為例,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或就學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無論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有無跨越年度,也不論約定租金支付方式是一次付清、半年一付、每月一付,都是以實際支付年度做為列舉扣除年度。


另外,子女在就學其宿舍費併同註冊費一併繳付者,宿舍費也可列入租金扣除額報稅,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按實際支付年度,做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的申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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